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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常识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主动投案一审判决前翻供二审如供述是否属于自首

已有 1 次阅读2025-9-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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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接到了机关通知,自行前往机关投案,并主动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但在一审判决前,被告人又翻供,否认了之前的供述。在经历一审、二审的审理后,被告人在比较后陈述阶段又恢复了之前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律分析

1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认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应当具备“真性、完整性、详尽性、先行性、自愿性”的基本要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主动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符合上述要素,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从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翻供后如何认定其供述是否真

在刑事诉讼中,供述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被告人供述的真性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对被告人的供述真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在任何阶段改变和撤回自己的供述。但如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多次供述,而且供述内容相互矛盾,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主动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符合如供述的要求。但在一审判决前,被告人又翻供,否认了之前的供述。这种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供述的前后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在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认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多次供述,供述内容相互矛盾,且不能解释清楚,或者是后期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判断和认定。

根据本案的事情况,被告人在比较后陈述阶段恢复了之前的供述,并自愿接受法庭的询问和交叉质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在比较后陈述阶段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

3自首与如供述的区别

自首和如供述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自首是指在犯罪未被发现前或者被追诉前,犯罪嫌疑人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而如供述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的情况下,自愿如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本案的事情况,被告人是在接到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机关投案,并主动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为自首,而不是如供述。

二、结论

根据以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主动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符合如供述的要求,应当被认定为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从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翻供,后二审中在比较后陈述阶段又恢复如供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对其供述进行判断和认定。

3被告人在接到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机关投案,并主动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审查,此次翻供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被告人翻供后的供述与前述存在重大矛盾,翻供前的供述更符合证据和逻辑的推理。而在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又主动恢复了之前的如供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同时,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时间也不长,且在二审中未作其他搪塞行为,应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应以其翻供前的供述为准,并应认定其为如供述自己犯罪事,同时酌情从轻处罚。具体量刑应考虑被告人自首和如供述犯罪事等情节,结合刑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被告人的翻供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能削弱其自首和如供述的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该保持如供述,否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如供述的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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