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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GRS标准工作组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4-10-13 09:21
标题: IGRS标准工作组章程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根据市场和用户的不断需求,为促进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和通信产业与技术发展,提高设备互联和资源共享的技术水平,经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成立“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应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注册的非赢利性社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前,暂由信产部科技司指定单位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工作组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或“IGRS标准”)文档;
2、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进行产品开发的企业和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出版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文档和相关说明资料;
4、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产品的单位收取许可费用;
5、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的产品进行标准符合程度管理认证 ;
6、发布所有与标准工作组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工作组成果将提交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核和发布。
二、工作组成员
第六条 工作组按照公开、开放的原则由从事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和通信产业与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自愿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采用成员制,凡经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致力于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和技术,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相应成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书后,经工作组会员大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包括会员单位、列席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其中,会员单位中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单位。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的关联者是指该成员提交到工作组秘书处备案,并经工作组会员大会确认的法律实体,该法律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该工作组成员;或
2、与该工作组成员同处于同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下;或
3、被该工作组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但这些关系仅存在于该持有权或控制权的存续期间。持有权或控制权通过如下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
1、拥有50%以上(不含本数)有表决权的股份;
2、通过选举或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或其他类似职责人员掌控该法律实体的管理政策和策略。
所有成员的关联者均以秘书处备案清单所列举为准。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关联者的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应自相应变化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变化情况向秘书处要求变更关联者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关联者不得享有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会员大会及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参与工作组的方向性决策;
⑶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表决权及工作组的提案权;
⑷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⑸参加工作组及专题工作组的会议及活动;
⑹在工作组网站及所有新闻稿上作为会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会员单位会费;
⑵承担工作组任务、参与标准项目立项、试验验证、审查;
⑶对标准进行宣传;
⑷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⑸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列席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享有工作组的提案权;
⑶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⑷参加专题工作组会议及活动;
⑸在工作组网站及所有新闻稿上作为列席会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列席会员单位会费;
⑵参加标准试验验证;
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⑷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观察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在工作组网站上作为观察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观察员单位会费;
⑵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⑶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三、工作组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任命,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技术组和知识产权组。同时,科技司指派工作组联络员一名,负责监督协调工作组成员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组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受会员大会委托,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组长代表本工作组对外联络,并向成员单位经常通报参加重大活动的情况和外界的重要信息,同时研究和制定工作组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工作组工作规划的推进落实,工作组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组的宣传工作及工作组的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为工作组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人员为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家和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
第十七条 技术组的组成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负责推进IGRS标准文本的起草、修改、送审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与IGRS标准相关的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组的组成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负责工作组专利池的建设与许可,协助各成员单位进行专利管理。
四、知识产权政策
第十九条 在本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及其之后,成员单位有义务披露本单位及其关联者在全球范围内已授权及已申请的与该标准相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成员单位同意将本单位及其关联者已经被工作组确定为必要专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放入专利池,由工作组统一管理,并适用于《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各自形成的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归该成员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承诺就其披露的专利及专利申请给予工作组其他成员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最优惠许可。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将建立与本标准相关的专利池。各成员单位授予工作组对外许可专利池中专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标识、网站域名归工作组所有,在工作组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前,暂由信产部科技司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五、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组长按阶段列出工作任务,并根据各项任务,明确分工和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分工积极承担任务,对所负责的部分提出文档,以电子邮件方式相互沟通交流,同时抄送联络员和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是工作组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大会,会员大会是工作组的最高决策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工作组章程及工作组其他相关规范
2、审议新成员的加入
3、审议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4、审议工作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及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工作组秘书处召集,如果工作组组长认为必要,或任何一家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会员大会需要表决的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参会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若表决的结果小于三分之二时,由工作组组长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的表决结果需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备案。工作组联络员代表信息产业部对表决结果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组的使命完成后,组长将对工作组剩余资产的分配提出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实施。
六、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完成,成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工作组自行掌握,专款专用,并设立专门的帐户。会费标准为:组长单位及发起人单位为人民币50000元每年,其他会员单位为人民币20000元每年,列席会员单位为人民币5000元每年,观察员单位为人民币80000元每年 。在工作组未取得法人资格前,会费由工作组组长单位设立专门账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工作组的工作开支。
第三十二条 每年成员单位会费统一交至工作组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每半年将费用使用情况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七、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 拟加入标准组的新成员需要填写申请表,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书,秘书处收到申请后负责向各会员单位征求初步意见,该初步意见由组长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会员大会通过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新成员加入后必须履行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除本章程制定时已经存在的会员单位外,任何加入工作组的单位,均需按照观察员单位、列席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的先后顺序逐级申请将要成为的成员单位类别;只有当某一单位作为先一级的成员单位参加工作组各项工作满一定时间,并经工作组会员大会认为该单位对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方可申请成为后一级的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成员单位可自由退出本工作组,但需提前一周向工作组秘书处提出书面说明。组长接受申请后,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或)工作组的其他规章、协议,或虽没有违反工作组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协议,但其行为严重损害或威胁工作组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权益的,或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一年内经秘书处书面警告超过3次(不含3次)的,由秘书处核实后向工作组会员大会提出除名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或除名带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变化适用《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八、生效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工作组会员大会一致通过后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第四十条 除非工作组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一致同意,本章程只在标准工作组终止时自动终止。但本章程中涉及的其他协议或规定,有另行约定终止条款的,以该协议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工作组所有成员的合法利益,当工作组的权利义务由另一法律主体继承时,本章程及相关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应自动继续适用于该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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