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实体可以保留这些信息多长时间以及他们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讨论之中。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一直都在寻求权力要求ISP、电信和其他的公司,保留纪录数据和通过自费取得的其他数据,“备而不用”的信息以后可能与某些调查有关。欧洲国家也一直在进行着同样的对话。如果纪录留存下来(即使留存他们的原因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这些信息则可能被其他人以某种方式获得——比如大陪审团的传票,FISA 或者 Title III 的窃听命令,国家安全信件中的要求,或者是出于ISP的“自愿合作”。这些信息在其他诉讼中也可能为人所利用,比如侵犯版权、诽谤、或者普通的离婚案件。既然ISP或者门户网站通常都会成为与潜在的责任有关的“第三方”,他们可能不会被授权“制造”或者永久保存日志或者其他临时性资料,但即便是这样也不是完全清楚的规定。唯一明确的就是政府需要制造电子数据的公司能够保持数据的“备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