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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呼号的核配
无线电台呼号,是电台的名称和代号,是识别空中无线电波发射的标志之一。凡是固定业务(频率28MHz以下),移动业务(进入市话网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除外),导航、广播、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等业务的台站均应核配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呼号。为了区分世界上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无线电台,国际电联对各种无线电台呼号的编制方式作了统一规定,并将电台呼号中使用的字冠作了统一分配。我国无线电台使用的呼号,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根据我国电台管理实际需要,对各种无线电业务作出统一编制后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
《条例》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现行的电台呼号管理规定,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5年11月颁发的《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各种无线电台呼号的组成和核配原则:
1.无线电报呼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定字冠、规定字数和排列顺序构成。无线电管理呼号管理规定的附件已对各种电台的无线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号统一编制,并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审批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分配对电台具体核配。
2.无线电话呼号。用地理名称、船舶名称、车辆名称、火车车次、飞机航班飞机尾号及各省市的简称或部门业务性质简称,加一至三位数字等方式组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和核配。无线电报呼号也可用作无线电话呼号。
3.需要保护的特殊无线电报呼号。国际遇险呼号:SOS现在已经改为:GMDSS;国际紧急无线电报呼号:XXX;国际无线电报安全信号:TTT;国内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呼号:BPV,BPM。
4.电台呼号按一台一呼核配,如属确实需要,可以一频一呼;各种电台的呼号,应按电台审批规定申请和核配,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如需调整变动,应报原审批设台的机关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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